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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

点击数:957 发布时间:2025-05-2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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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置,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职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做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推行,由经批准的推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获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2、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修改为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4、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5、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三)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6、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8、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紧急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可以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9、在第十六条导致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10、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员工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置。

十1、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员工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公告在现场的考试员工,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2、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置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察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置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3、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置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察、核实。

十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5、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打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职员的有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同意社会有关方面的查看,并应当准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有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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