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水平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遵纪守法,品德好,具备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学会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常识,具备革新精神、革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与具备较强解决实质问题的能力、可以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备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方位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范围)需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与具备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要紧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与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拓展单独考试招生、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单位,应拥有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哪几科考试试题(包含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根据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技巧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需要,实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法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情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实行状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概要。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推行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拟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拓展推荐出色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职员的培训工作,拓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拓展考试招生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结合当地区的实质状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推行。
(二)全方位负责当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打造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并拓展专项治理;准时处置与当地区有关的考试招生安全突发事件;统筹做好组考防疫等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加大当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考试招生员工正常的状态培训工作机制,确保有能力完本钱区域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地区内招生单位拟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介绍。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拓展监督检查,确保考试试题试题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地址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统筹办设和用标准化考试知识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地区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员工,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八)拓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本行政地区内所有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地址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置当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依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回话状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员工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置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职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质状况,制定推行细节;加大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流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情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职员编制,配备少量的专职职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员工。
(三)依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范围)的招生策略。
(四)遴选指导师,制定指导师管理方法,按期拓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介绍。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状况,制定体检需要。
(七)审核考生的考试报名资格。
(八)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拓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有关讲解工作。
(十)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需要,设立报考地址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员工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依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给予回话。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依据经济、社会进步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范围)的招生人数。
第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职位、绿色通道等规范,打造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升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共的领导,品德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情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需要。
(四)考生学业水平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1、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互联网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需要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不然录取资格无效。
2.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职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职员,与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培养目的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需要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考试报名。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职员。
在校研究生考试报名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赞同。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实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的各项需要。
2.考试报名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的各项需要。
2.考试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职员可考试报名)。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需要。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有关学业需要,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建议》(教研〔2025〕2号)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需要。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出色,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外贸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职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出色,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外贸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职员。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不能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考生生源范围,也不能设置其他歧视性考试报名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管理软件(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能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然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方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考试报名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需要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同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报名的学科(类别)、专业(范围)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全日制学科专业不能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职员等)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日期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管理软件报名。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含在线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在线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筹安排报考地址拓展回话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工作。报名互联网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进步中心负责。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考务组织、服务保障等原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地址,妥善安排考生考试报名。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地址,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地址;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地址;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地址(有关具体需要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考试报名提供服务)。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
(一)在线报名需要
1.在线报名时间为2025年十月8日至十月25日,天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至9月27日,天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考试报名需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地址与考试报名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需要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在线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能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需要如实填写学习状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状况,尤其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状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严肃处置。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询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看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按需要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在线报名时按需要填报有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区域。报考地址对有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在线报名时按需要填报有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考试报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需要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与入伍、退役等有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10.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公告》(教学〔2025〕4号)相关需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地址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交流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1.考生应当认真知道并严格根据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需要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地址。因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需要,导致后续不可以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需要准确填写个人在线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不真实信息而导致不可以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3.考生在线报名成功后,应通过按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地址、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法,主动知道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需要注意的地方等,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1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二)网上确认需要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当地区考试报名组织状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有关报考地址组织推行。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地址,依据核验工作需要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在线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地址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有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地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考生考试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方位审察,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考试报名条件不符的,不能准予考试。报考地址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用期间不能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有关约定及需要。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概要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有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类命题。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最近承担教学工作的职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职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职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题内容严格审察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职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考哪几科的命题工作。命题职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守旧秘密,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能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能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提纲撰写、出版等活动,并作出书面承诺。命题职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大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推进自命题工作,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大对命题有关职员与命题、审题、制卷,试题及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试题、答案、试题绝对安全。要加强投入和研究力度,打造完善规范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使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题,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自命题科目不能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不是拥有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考试试题要有肯定的区别度,难易程度要适合。
第三十条 考试试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防止出现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考哪几科可由招生单位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使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考哪几科均应当依据考试概要(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需要,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试
第三十三条 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24日(天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越3小时或有用画板等特殊需要的考试考哪几科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低于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门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药学、中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医学技术、针灸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等科目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质状况自主选择用。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使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科目,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第三十七条 招生单位需要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考哪几科并用有关考试试题。
第三十八条 初试方法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二(考试时间超越3小时或有用画板等特殊需要的)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安排在12月25日考试的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低于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考哪几科及相关需求等由报考地址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实行。
第四十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地址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问题等非考生本人缘由而没办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察赞同补考的考生名字、考试报名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缘由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报考地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考试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考试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有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节、工作程序、需要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教育部的需要制定。
第四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推行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大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一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大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打造完善评卷工作系列规章规范,尤其是评卷工作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规范和评卷工作水平监督保证规范;要逐步健全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有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依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当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节的拟定、试题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推行、试题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需要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能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合方法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方法和相关需求推行。鼓励招生单位积极使用网上评卷等方法,加大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予以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各招生单位应组织拓展评卷自查工作,自查完成后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拓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检查属地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检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八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方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考务文件实行。
第四十九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题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自命题科目答题由招生单位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题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题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题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五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要紧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革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一条 复试时间、地址、内容、方法、成绩用方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方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招生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命制多套考试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考试试题等方法加大复试过程管理。招生单位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一区、二区拟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需要。一区包含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含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依据状况单独划线。
考试报名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地区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地区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外贸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职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考试报名本单位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分学科门类或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需要,下同)等。
(一)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需要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率等状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及其他学术需要,但不能颁布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公布实行。
有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考试报名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需要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或确定的总分需要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需要的专业,下一年度不能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该计划同意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需要。
(三)自主确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需要。
第五十四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秀或在科研革新方面具备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考试报名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与国家急切需要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能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减少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介绍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能调剂。
破格复试方法、程序及有关考生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五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率并提前公布,差额比率一般高于120%,合格生源比率不足的,按实质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方法和各院系推行细节,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行。复试录取方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需要,与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需要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严格采取人证辨别及有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手段,加大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考试报名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考试报名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能更改。少数民族区域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地区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健全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职员、随机抽取复试一试题等管理方法,加大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能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一试题内容等有关状况。
第五十八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考试报名专业有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法为笔试。考试报名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髦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互联网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不是加试,有关方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九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六十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觉得有必要时,可对考生第三复试。
第六十二条 参加强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职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考试报名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试报名(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职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考试报名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实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25〕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的公告》(教学〔2003〕3号)需要,结合招生专业介绍实质状况,提出本单位体检需要。
第九章 调剂
第六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拓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考试报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管理软件进行,严禁通过其他途径接收调剂考生。
第六十五条 拓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和进步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定调剂工作方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管理软件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调剂工作方法应明确同意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需要(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需要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方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途径等信息,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需要的,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赞同,确保科学性。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考试报名专业在调入区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并符合调入专业的考试报名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单位要规范制定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不能将考生第一志愿考试报名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一模一样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调剂工作,统一审核院(系、所)调剂细节、统一发布调剂信息、统一监督巡查、统一审核调剂复试及录起名字单、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大对属地招生单位调剂方法、调剂录起名字单的审核,及对调剂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第一志愿考试报名以下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有关调剂需要。
(一)考试报名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硕士、体育学、体育硕士,教育部将依据国家策略需要、社会进步需要、考生考试报名状况等原因当令调整,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需要达到调入区域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
考试报名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需要符合调入区域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
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之间,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实行。
(二)考试报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考试报名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区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能调入其他专业;考试报名其他专业的考生不能调入以上专业。
(三)考试报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区域有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需要。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考试报名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试报名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有关招生单位确定的同意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需要。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招生单位须严格根据调剂程序和需要组织,不能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种类进行复试录取。
(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同意考试报名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需要。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需要作为考试报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需要。
考试报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有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考试报名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五)考试报名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能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专业。
(六)考试报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能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考试报名的不能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七)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能调剂。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应充分借助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管理软件、咨询电话等途径为调剂考生做好政策宣传解析、咨询回话等服务保障工作。
招生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复试录取状况,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管理软件准时、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严禁招生单位任何员工和学生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管理软件自主设定调剂系统持续时间、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等,并在时间安排上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能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能超越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建议,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发布需考生确认拟录取或复试公告时,需充分考虑考生学习、工作、休息时间等原因作出合理安排,给考生预留充裕的确认时间。对于没按时确认的考生,招生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法逐一联系确认,不能简单以逾期不同意视为自行舍弃对待。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水平的要紧工作环节,招生单位需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如果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含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诚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需要,充分借助《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状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情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要紧内容和录取的要紧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紧急遭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不是予以录取。
第七十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议,直接知道考生思想政治状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起名字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察建议)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方位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状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七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依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方法与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起名字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有关需要拓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能超越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括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用,不能挪用。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低于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能超越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相关需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能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能相互调整用。
第七十三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外贸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学会。
考生因考试报名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置。若因此导致考生不可以复试或没办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经考生确认的考试报名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考试报名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能将未通过或没有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起名字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互联网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七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经招生单位赞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需要和哪个公开、哪个把关哪个公开、哪个讲解的原则,积极推进当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教育部打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当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八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考试组织的有关状况及违规事件处置结果等。
第八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介绍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范围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条件、学习技巧、学制、学费收费标准、奖助方法、毕业就业、住宿状况与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职员。招生章程应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方法和各院系推行细节,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名字、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名字、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有关状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有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第八十三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起名字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能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将拟录起名字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建议准时反馈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按需要将审核通过的录起名字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后录起名字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畅通考生咨询及申诉途径(包含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打造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对有关申诉和举报准时调查处置。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置
第八十五条 招生单位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教育引导考生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员工及其他有关职员,一律按《中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置。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公告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员工,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状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以后升学和就业的要紧参考依据。
第八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员工,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置,并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导致紧急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公告》(教学〔2008〕1号)等需要,加大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拓展辅导培训或发布不真实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时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紧急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员工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合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法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能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不真实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八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实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九十条 考生觉得所考试报名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考试报名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口头回话申诉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回话。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回话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现役军人考试报名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方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拟定。
第九十二条 推荐免试工作有关管理方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