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水平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品德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学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常识,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革新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方位衡量、择优录取、保证水平、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需要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职员与具备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职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与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与推荐免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要紧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常识、综合素质和能力。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方法,方法和程序。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考哪几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考哪几科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要求的在职职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考哪几科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出色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法。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考试试题在开考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考试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题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技巧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推行并监督检查实行状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具备组织单独考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单考限额;
(四)确定具备推荐免试资格的学校名单及其年度推荐免试限额;
(五)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六)调查处置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招生管理职员的培训工作,拓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当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结合当地区的实质状况拟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组织汇编、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介绍;
(三)设置报考地址和阅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依据教育部需要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组织并做好考试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地址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省政府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六)培训招生员工;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省级招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编制,依据工作量,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室,配备专职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推行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质状况,制定必要的推行细节;
(二)依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结合本单位状况,拟定体检需要;
(三)依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策略;
(四)遴选指导师;
(五)编制招生专业介绍;
(六)审察考生的考试报名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同意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讲解,处置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员工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可依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拥有的首要条件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途径筹备。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共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职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培养目的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需要的职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考试报名;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员。
(三)年龄一般低于40周岁,考试报名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情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需要。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需要;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出色,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职员,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出色的在职职员,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免试生需要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考试报名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职员只准考试报名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 报名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地址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地址同意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可依据教育部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拟定本单位的具体需要,并对考生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察,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需要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考哪几科及类别。
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管理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法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考哪几科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考哪几科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考哪几科均应依据考试概要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与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需要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 考试知识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试知识点需要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需要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试知识点应试。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需要由教育部拟定。招生单位据此拟定本单位的具体需要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大复试外,还需要加试所考试报名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法为笔试。招生单位应第三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觉得需进一步考查时,可第三进行复试。 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与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需要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并办理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法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结合招生专业介绍实质状况,提出本单位体检需要。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七条 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拟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需要,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常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与身体健康情况择优拟定录起名字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招办应付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起名字单需要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察。
第三十九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学校赞同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缘由不可以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付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方位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违纪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在考试报名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状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第四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导致损失的职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考试报名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方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拟定。
第四十六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方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